新药SCT-I10A联合SCT200多线治疗结直肠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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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I10A为重组人源化抗PD-1 IgG4型单克隆抗体,拟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

SCT200是重组全人源抗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研究药物:SCT-I10A、SCT200(Ib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试验题目:评估 SCT-I10A 联合 SCT200 或 SCT-I10A 联合 SCT200 和化疗治疗晚期食管鳞癌和结直肠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 期研究

适应症:食管鳞癌和结直肠癌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18 周岁≤年龄≤75 周岁,性别不限。

3、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4、ECOG 评分≤1 分。

5、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食管鳞癌、结直肠癌患者。

6、2 线及以上晚期食管鳞癌患者需符合队列 1 的要求,3 线及以上 RAS 和

BRAF 野生型晚期结直肠癌患者需符合队列 2 的要求,1 线或 2 线 RAS

和 BRAF 野生型晚期结直肠癌患者需符合队列 3 的要求:

队列 1:2 线及以上晚期食管鳞癌:一线治疗失败的患者,治疗方案中包含铂类、紫杉类或氟尿嘧啶类和/或放疗。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系统化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 3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进展、复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 1 线治疗失败;

队列 2:3 线及以上 RAS 和 BRAF 野生型晚期结直肠癌:对于既往接受 2 线或者以上标准治疗失败的结直肠癌患者,这些标准治疗方案中必须包含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伊立替康;若患者既往接受过EGFR 单抗治疗,其最佳缓解至少为 PR 才可以入组,且最近一次接受含 EGFR 单抗治疗失败的患者不能入组。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系统化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 3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进展复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 1 线治疗失败;

队列 3:1 线或 2 线 RAS 和 BRAF 野生型晚期结直肠癌:

a.1 线结直肠癌患者: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且不适合局部治疗(如手术切除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晚期结直肠癌患者;对于接受过新辅助/辅助和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患者,末次治疗时间至复发或进展时间超过 6个月的患者可以筛选;

b.2 线结直肠癌患者:既往接受过一种系统治疗方案,且此治疗方案中不包含奥沙利铂和 EGFR 单抗。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系统化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 3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进展复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 1 线治疗失败。

7、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血常规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血小板药、纠正贫血药等),具体的实验室检查要求如下:

a)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或 5.59 mmol/L;

b) 肝功能:对于无肝转移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正常上限(ULN);对于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 和 AST≤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如果直接胆红素>1.5×ULN,则需要 ALT 和 AST≤1.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

d) 电解质:镁≥正常值下限;

e)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f) 促甲状腺激素(TSH)≤ULN(如异常,应同时考察 FT3、FT4 水平,如 FT3、FT4 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排除标准

1、已知对任何 SCT-I10A、SCT200 制剂成分或其同类药物过敏或禁忌,队列 3 患者若对化疗药物(卡培他滨、奥沙利铂)成分过敏或禁忌也需要排除。

2、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抗体药物治疗。

3、曾接受 EGFR 抗体(如:帕尼单抗、西妥昔单抗或其类似物),或小分子 EGFR 抑制剂(如:吉非替尼、埃罗替尼、拉帕替尼等)的受试者需排除;对于队列 2:接受过 2 线及以上治疗的结直肠癌患者,若 EGFR 抗体既往治疗最佳缓解至少为 PR 的患者可以入组,但如果最近一次接受含 EGFR 单抗治疗失败的患者需排除。

4、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的最后一剂治疗 (化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首次给予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肿瘤栓塞术、放射治疗等治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6 周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此条对于队列 2 中接受 EGFR 单抗治疗正在获益的患者不适用)。

5、在试验用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允许使用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等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使用鼻内用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等减毒活疫苗。

6、当前已入组至其它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研究中且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4 周。

7、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例如首次使用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静脉营养液输注或需要住院治疗。

8、首次使用药物前 4 周内有过重大手术(如需要全身麻醉)或者重大外伤或有未愈合的伤口、骨折或严重的溃疡(如有出血风险的溃疡性胃炎或肠道炎);6 个月内发生过胃肠穿孔或瘘(如主动脉-食管瘘、气管-食管 瘘、胃肠瘘等)。

9、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

10、CT/MRI 影像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肺动脉、上腔静脉或腹主动脉等) 或气管;肝脏转移灶负荷约占整个肝脏体积的 50%以上;对于食管癌患者,食管趋于完全梗阻需要介入治疗解除梗阻的患者或食管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的食管鳞癌患者。

11、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 2 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停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 且无>1.5cm 病灶)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12、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稳定时间小于 4 周的浆膜腔积液 (如胸腔积液和腹水)。

13、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入选前 6 个月内的脑血管意外(如脑梗死、脑出 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动脉血栓形成);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 级的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以及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14、已知有间质性肺病或有间质性肺病影像学特征或存在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证据。

15、患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葡萄膜炎、垂体炎、血管炎、心肌炎等);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且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可纳入;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6、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 年内已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经有效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有效切除的原位宫颈癌和/或乳腺癌除外。

17、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

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18、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9、筛选时乙肝或丙肝病毒学检查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a) HBsAg 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104 拷贝数/mL 或者≥500 IU/mL;

b) 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20、首次给药前≤2 周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

a)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 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c) 短期(≤7 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21、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按 NCI-CTCAE v5.0 标准的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和铂类引起的≤2 级神经毒性)。

22、已知患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

23、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之前的 7 天内进行血妊娠检测,并证明为阴性(若血妊娠检查阳性,必须经超声排除妊娠)。

24、 在研究期间与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

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的受试者(包括具有生育能力男性患者及其女性伴侣和女性患者及其男性伴侣)。

25、患者存在可能干扰结果解释的医疗或精神病史或实验室异常病史,或存在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天津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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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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