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临床】驱动基因阴性肺癌临床试验:SI-B001联合多西他赛
SI-B001(通用名为Izalontamab)是目前全球独家处于临床阶段的、可同时靶向EGFR/HER3的双特异性抗体,具有实现突破性疗效的潜力。此外,该药已在多个II期临床试验中表现了具备突破性疗效的有效性和良好的耐受性。
研究药物:EGFR/HER3双抗SI-B001联合多西他赛(III期)
登记号:CTR20231861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多西他赛)
适应症:无驱动基因变异的非小细胞肺腺癌和肺鳞癌(二线)
申办方: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用药周期
SI-B001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的规格:(200mg/20ml)瓶;用法用量:冲击剂量16mg/kg,维持剂量9mg/kg,首次静脉滴注120 min±10min,后续给药可60-120 min滴注完。用药时程:每周给药一次(QW)给药,3周为一个周期。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其他原因终止给药。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且≤80岁;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EGFR野生型、ALK野生型且其他驱动基因阴性【AGA阴性,包括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ROS1重排,BRAF V600突变,NTRK融合,RET重排,HER2突变,HER2扩增(>3.2拷贝),KRAS G12突变(如G12C、G12D、G12V等)阴性】非小细胞肺癌(鳞癌、腺癌)、仅在一线接受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含铂双化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的患者;
注:a.局部晚期患者多模式治疗中的含铂化疗(诱导化疗、放化疗及辅助化疗)在治疗中或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算作一线治疗,若未接受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的治疗,则不符合入选标准,若伴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维持治疗且在含铂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进展,则符合入选标准;
b.对于需进行基因检测或IHC检测,先接受含铂双化的患者,须仅至多在前2个周期先接受含铂双化、且未进展的情况下,后续加上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进行联合治疗,符合入选标准;对于先接受抗PD-1/PD-L1单克隆抗体而后序贯接受化疗药物的患者,则不符合入选标准;
c.前线治疗期间,更换任何药物,须算作增加治疗线数。
3、受试者须同意在筛选期完成ctDNA检测,包含:EGFR、ALK、MET、ROS1、BRAF、NTRK、RET、HER2、KRAS等基因的检测及完整数据。
4、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a)如果仅存在唯一一个可测量病灶,若对该病灶进行了活检,须在进行活检至少14天以后,才能对该病灶进行基线的影像学检查;b)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变是唯一一个可测量病灶,研究者须提供显示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以确认该病灶明确进展,且距离放疗结束至少大于3个月。
5、体能状态评分ECOG 0或1分。
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脱发、疲乏、色素沉着、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化疗后2级周围神经毒性、其它入选标准规定除外)。
7、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
8、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不允许输血,不允许使用白蛋白、集落刺激因子、任何细胞生长因子和/或升血小板药前提下,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a)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b)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综合征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无肝转移者AST和ALT均≤2.5×ULN,有肝转移时AST和ALT均≤5.0×ULN,白蛋白≥30 g/L;c)肾脏功能: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9、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尿蛋白≤2+或<1000mg/24h。
排除标准
1、既往使用过多西他赛的患者。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除肺鳞癌、肺腺癌外的其他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包括鳞癌或腺癌合并其他类型成分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均排除)。
3、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既往组织样本或ctDNA的基因测序报告、或筛选期ctDNA的基因测序报告提示存在MET 14外显子跳跃阳性,ROS1重排阳性,BRAF V600突变阳性,NTRK融合阳性,RET重排阳性,HER2突变阳性,HER2扩增(>3.2拷贝),KRAS G12突变阳性(如G12C、G12D、G12V等)的患者,均须排除。
4、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大面积放疗(面积超过30%以上骨髓放疗或者开展过大面积照射),2周内使用过姑息性放疗(但允许对骨病变进行姑息性放疗)、小分子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NMPA已批准上市用于抗肿瘤治疗的现代中药制剂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5、筛选前半年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级(CTCAE v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3级的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心梗、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等。
6、QT间期延长(男性QTc>450 msec或女性QTc>470 msec,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传导阻滞,频发且不可控的心律失常:如房颤、房扑、室颤、室扑(一过性房颤、房扑除外)。
7、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8、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9、两种降压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10、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疾病(ILD)、药物相关肺炎、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或可疑为间质性肺疾病等临床表现或高危险因素者。
11、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脑膜转移)和/或脊髓压迫的患者。但接受过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且在首次给药前28天受试者已经停止了放疗、手术)的、稳定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入组,癌性脑膜炎(脑膜转移)的患者即使经过治疗且判断稳定、及有脑水肿且经甘露醇预防/治疗的患者即使判断无症状也需排除。
稳定的定义需满足以下四条:a)在使用或未使用抗癫痫药物情况下,癫痫未发作状态持续>12周;b)不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c)筛选期MRI结果,相较于受试者既往已有的MRI结果显示影像学呈稳定状态;d)经过治疗稳定1月以上无症状的。
12、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或人鼠嵌合抗体有过敏史或对SI-B001及本试验选用的化疗药物的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13、有自体或异体干细胞移植、器官移植史。
1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103 copies/ml)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1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级),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结核等;筛选时存在活动性肺部炎症。
16、有大量浆膜腔积液的,或有浆膜腔积液且具有症状的,或控制不佳的浆膜腔积液的患者(控制不佳的定义为:1个月内需2次及以上穿刺引流)。
17、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18、有严重的神经系统或精神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痴呆、抑郁、癫痫发作、双相情感障碍等。
19、影像学检查提示肿瘤已经侵入或包裹胸部大血管(如肺动脉干、主动脉干、肺静脉等),研究者认为不影响患者入组用药的除外。
20、签署知情前4周内出现严重且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21、签署知情前4周内存在咳血或咯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2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但不排除痰中带血者。
22、既往对抗体治疗存在严重输液反应(CTCAE分级≥3级)。
23、签署知情前4周内有临床明显出血或明显出血倾向的受试者,如胃肠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血管炎等。
24、肠梗阻、炎症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病史或存在Crohn's disease、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25、计划接种或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活疫苗的受试者。
26、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研究中心
河南安阳、新乡、郑州、洛阳
安徽宣城、合肥
广西南宁、柳州、桂林
天津
吉林长春
湖北武汉
浙江杭州、温州、台州
云南昆明
广东广州、江门、中山、深圳、珠海
北京
江苏徐州、南京、南通、扬州
湖南常德、长沙
甘肃兰州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宜宾、南充、内江、自贡、遂宁
青海西宁
河北沧州、石家庄
山东济南、临沂、潍坊
江西南昌
宁夏银川
黑龙江哈尔滨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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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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