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PD-L1抑制剂IMMH-010招募标准治疗失败的实体瘤患者!

首页    实体瘤临床    口服PD-L1抑制剂IMMH-010招募标准治疗失败的实体瘤患者!

 

 

IMMH-010(艾姆地芬片)是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合作研发的针对PD-L1的小分子特异性抑制剂。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国内首个获得临床试验批准的口服PD-L1小分子抑制剂。该产品可通过阻断PD-1/PD-L1或者PD-L1/B7-1的相互作用而激活T细胞,使机体免疫正常化,从而发挥免疫抗肿瘤作用。

 

 

研究药物:IMMH-010(I期)

 

登记号:CTR20200381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晚期恶性实体肿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用药周期

 

IMMH-010片的规格:60mg/片;口服,每次用量60mg、120mg、240mg、360mg,Cycle0的D1天用药1次,Cycle1开始,每日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根据RECIST 1.1,5.4章节定义的情况除外)、出现不能耐受的毒性或者符合终止治疗标准,A部分60mg、120mg、240mg、360mg剂量组。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

 

2、细胞学或组织学检查证实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患者,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对此类治疗的耐受不良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患者拒绝标准治疗方案的。

 

3、ECOG评分为0或1分(评分标准见附录1)。

 

4、基于RECIST 1.1标准(评分标准见附录4),B部分研究的受试者须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A部分研究的受试者可以没有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的定义:a)肿瘤病灶:必须在2个相互垂直的直径上均可准确测量,并≥10mm或者≥2倍扫描层厚;b)淋巴结病灶:必须在2个相互垂直的直径上均可准确测量,并≥15mm或者≥2倍扫描层厚。

 

5、受试者既往接受其他治疗引起毒副反应需要恢复至≤1级或转归至基线值(NCI-CTCAE 5.0版,除外脱发)。

 

6、预期生存时间至少3个月。

 

7、受试者必须具有适当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入组前符合下列所有实验室检查结果:

 

骨髓储备(14日内无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G-CSF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中性粒细胞(ANC)≥1.5×10^9/L,血红蛋白(HB)≥90g/L,血小板(PLT)≥75×10^9/L;

 

肝功能:ALT≤2.5×ULN,AST≤2.5×ULN,ALP≤2.5×ULN,TBIL≤1.5×ULN(已知患Gilbert 病且血清胆红素水平≤3倍ULN的患者可入组,肝转移患者ALT≤5×ULN,AST≤5×ULN,ALP≤5×ULN),白蛋白≥3g/dL;

 

肾功能:肌酐≤1.5×ULN或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参考附录2)计算的肌酐清除率≥45mL/min;

 

凝血功能:INR、PT、APTT≤1.5×ULN(未使用抗凝药物,使用抗凝药物的患者是否可以入组由研究者判断决定);

 

心肌酶CKMB和cTn-I检查值不超过正常值范围上限;

 

甲状腺功能检查值在正常范围内,或虽轻度异常但无需治疗者。

 

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21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0、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方案规定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既往有肺纤维化史或间质性肺炎病史,包括尘肺或超过照射野的放射性肺纤维化,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者。

 

2、首次给药前14天内因某种状况接受过系统糖皮质激素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如果作为研究期间静脉造影剂过敏反应(与扫描相关)的预处理,则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但必须进行记录。

 

3、研究期间预期会采用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者。

 

4、存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活动性溃疡、胃肠道梗阻、腹腔癌病史等引起肠梗阻或者肠穿孔风险的患者。

 

5、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6、曾接受过任何器官移植,包括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但无需免疫抑制的移植(例如角膜移植,毛发移植)除外。

 

7、存在合并临床症状或需要治疗干预的活动性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含软脑膜癌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过去一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治疗(即全身类固醇或者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9、吞咽困难影响口服给药者

 

10、存在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例如大量的胸腔积液或腹水。

 

11、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患者(如Crohn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胃大部切除患者)。

 

12、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者,或者既往免疫治疗过程中曾发生以下免疫相关性不良事件(irAE):a)≥3级免疫相关性肺炎;b)≥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者伤口尚未完全愈合的患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30Gy胸部放疗者。

 

14、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肌炎病史、心肌梗塞史、脑血管意外或NHYA≥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者;或患有不能控制的心绞痛或不稳定性心绞痛,或患有不能控制的心律失常者。

 

15、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其他研究性药物者。

 

16、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者。允许接种不包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17、需要全身治疗(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或者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史;b) 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义为HBsAg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超过正常值上限,或者HCV-Ab阳性;c) 伴活动性结核病受试者(具有暴露史或阳性结核病试验;同时存在临床表现和/或影像学表现);d) 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8、严重药物过敏反应史者。

 

1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0、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者。

 

研究中心

 

安徽合肥

广东广州

河南洛阳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湘潭

吉林长春

江西南昌

辽宁沈阳

山西长治

山东临沂、潍坊、烟台

四川成都

天津

浙江杭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重要提示】印塔健康旗下公众号【全球好药资讯】所有文章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治疗谨遵医嘱

2024年4月20日 08:31
浏览量: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