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AS突变胰腺癌新药临床试验:ABO2102联合特瑞普利单抗
ABO2102是一种基于mRNA技术的创新药物,通过纳米颗粒载体将针对KRAS突变的特异性mRNA递送到肿瘤细胞内,诱导机体产生针对KRAS突变的特异性免疫反应。这种个性化的治疗方式能够精准打击肿瘤细胞,同时减少对正常细胞的损伤。
特瑞普利单抗(商品名:拓益,通用名:toripalimab)是国内首个批准上市的以PD-1为靶点的国产单抗药物,可通过封闭T淋巴细胞的PD-1,阻断其与肿瘤细胞表面PD-L1结合,解除肿瘤细胞对T细胞的免疫抑制,使免疫细胞重新发挥抗肿瘤细胞免疫作用而杀伤肿瘤细胞。当ABO2102与特瑞普利单抗联合使用时,两者能够发挥协同作用,进一步增强治疗效果。
研究药物:ABO2102联合特瑞普利单抗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KRAS突变的晚期胰腺癌(二线及以上)
用药周期
ABO2102+特瑞普利单抗的用法用量:肌肉注射ABO2102+特瑞普利单抗,3周/次。
入选标准
1、须能理解和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括研究用药、各项检查与评估以及涉及的所有研究样本采集相关要求。
2、年龄≥18岁。
3、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患者为至少经一线系统性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相关治疗者,或研究者评估认为不适合化疗,或因其他原因拒绝化疗者。
4、具备研究者认可的基因检测报告,显示携带KRAS G12A、G12C、G12D、G12V或G13D任一基因突变。
5、依据RECIST V1.1,需至少有一经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显示的可测量病灶。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2分。
7、预期生存时间>12周。
8、无严重血液学及肝、肾功能或凝血功能异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需符合下列标准。注:检查日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进白细胞生成药物(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或促血小板生成素:血液学:白细胞计数≥3.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 (即≥5.6mmol/L);肾脏功能:血清肌酐≤1.5×ULN,肌酐清除率(CrCl)或肾小球滤过率(GFR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50 mL/min;肝脏功能:总胆红素(血清)<1.5×正常值上限 (ULN) (Gilbert综合症除外),AST及ALT<2.5×ULN或≤5×ULN (肿瘤肝脏受累),白蛋白≥3g/dL,脂肪酶/淀粉酶≤1.5×ULN或≤2×ULN (无相应临床症状);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两项指标均需<1.5×ULN。
9、女性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标准:1)手术绝育或绝经后≥2年或育龄期女性(后者包括绝经后<2年),妊娠检查呈阴性,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至少90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避孕套、杀精剂或宫内节育器)。不允许使用含孕酮的避孕药。2)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至少90天内不哺乳。
10、男性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标准:如未进行绝育手术且可能发生导致怀孕的性行为,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研究给药后至少90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避孕套、杀精剂)。
排除标准
1、既往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2、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或5个已知药物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单抗或其他免疫治疗;首次研究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放疗或具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3、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蛋白亚单位疫苗。
4、既往接受过KRAS肿瘤疫苗治疗。
5、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类药物(如皮质类激素,强的松或同类药物),允许生理剂量的系统性使用类固醇(相当于口服强的松10mg)或局部用药(如软膏、滴眼液、吸入剂或鼻喷剂)。局部用药不得超过现行说明书推荐的剂量或有任何全身性暴露体征者;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其他免疫调节类药物。
6、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已知对研究药物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7、未控制的全身感染;存在活动性肺结核者。
8、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1)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患有根据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2级的心血管疾病。2)不稳定心绞痛或需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 QTcF>480ms(Fridericia 公式计算)。3) 筛选期心脏彩超检查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4) 其他显著心电图异常,包括二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动过缓(心室率<50次/分且伴有临床症状)等。
9、存在症状性、未治疗或需接受持续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既往接受治疗者,入组前临床症状稳定至少4周、排除新发或扩大转移证据并停用类固醇治疗,可入组;无症状脑转移且无需治疗者可入组。
10、既往抗肿瘤治疗后毒性未恢复至NCI-CTCAE V5.0 1级及以下,除外脱发、色素沉着。
11、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患有1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者可入组。
12、存在速发型过敏反应,外用皮质类固醇无法控制的湿疹或哮喘病史。
13、存在其他严重疾病,包括肝脏疾病、肾脏疾病、神经/精神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等,研究者判断将影响参加本研究。
14、有器官移植、骨髓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者。
15、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首次研究用药前2周内进行过小型手术。
16、受试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2)活跃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高于检测正常值范围下限。3)活跃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抗HCV抗体阳性,且定量HCV RNA高于检测正常值范围下限。注:有慢性HBV病史者如仅HBsAg阳性,HBV DNA低于检测正常值范围下限,可由研究者决定其是否入组,此类受试者须同意进行定期HBV-DNA检测,且需在入组前至少2周开始并在研究治疗期间持续行抗病毒治疗。HCV抗体阳性但HCV RNA阴性者可入组,研究治疗期间需接受HCV-RNA监测。4) 梅毒抗体阳性。
17、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18、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在其他临床研究中接受过研究用药。
19、研究者判断其他原因导致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研究中心
上海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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