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L1阳性宫颈癌新药临床试验:恩朗苏拜单抗联合化疗±贝伐珠单抗
SG001(商品名:恩舒幸®,通用名: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是一款重组抗PD-1全人源单克隆抗体,属IgG4型单抗药物。该产品可以特异性识别PD-1,阻断PD-1与PD-L1和PD-L2的相互作用,逆转PD-1通路介导的抑制免疫反应,激活机体抗肿瘤免疫反应。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官网公示,SG001注射液已在国内获批上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含铂化疗治疗失败的PD-L1表达阳性(CPS≥1)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
2025年3月,在第56届美国妇科肿瘤学会(SGO)年会上,研究人员公布了SG001注射液一线治疗复发/转移性宫颈癌的随机对照III期研究的安全性导入期数据。
结果显示,截至2024年8月30日,中位随访时间为11.8个月,16例患者接受SG001+化疗+贝伐珠单抗的联合治疗,15例患者接受SG001+化疗的联合治疗。
在疗效方面,经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为80.6%,疾病控制率(DCR)为90.3%。此外,中位缓解持续时间(DOR)未达到,中位无进展生存期(PFS)为15个月。
在安全性方面,31例(100%)患者经历了至少一次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和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3级TEAE和≥3级TRAE发生率均为67.7%。最常见的≥3级TRAE包括白细胞减少(33.7%)、中性粒细胞减少(33.7%)和贫血(16.1%)。没有患者因TRAE导致永久停用药物或死亡。
总的来说,SG001注射液联合含铂化疗±贝伐珠单抗组合方案具有可控的安全性,并且在一线治疗复发/转移性宫颈癌患者中显示出有前景的疗效。
研究药物:SG001注射液+含铂化疗±贝伐珠单抗(III期)
登记号:CTR20230132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安慰剂+含铂化疗±贝伐珠单抗)
适应症:PD-L1阳性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一线)
申办方: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重组抗PD-1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G001的规格为10mL: 100mg;用法用量:360mg,Q3W,静脉输注;用药时程:至确认的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者主动退出,最大用药时长为2年。
注射用顺铂的规格:10mg;用法用量:50mg/m^2,Q3W,静脉输注;用药时程:至确认的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主动退出,最大治疗周期6周期。
注射用卡铂的规格:0.1g;用法用量:AUC=5,加入到5%葡萄糖注射液250~500 mL中,Q3W,静脉输注;用药时程:至确认的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主动退出,最大治疗周期6周期。
紫杉醇注射液的规格:5mL:30mg;用法用量:175mg/m^2,Q3W,静脉输注;用药时程:至确认的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主动退出,最大治疗周期6周期。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的规格:4mL: 100mg;用法用量:15mg/m^2,Q3W,静脉输注;用药时程:至确认的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或者其他满足终止治疗的标准,最大用药时长为2年。
入选标准
1、18周岁~75周岁(包含边界值)的女性;自愿加入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经细胞/组织学确诊(需提供病理报告)的复发或转移性(国际妇产科协会[FIGO] IVB期)宫颈癌,病理类型包括鳞状细胞癌、腺癌及腺鳞癌,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放疗或放化疗,未接受过任何针对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3、在第一阶段安全性导入期,受试者应至少有一个根据RECIST v1.1由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在第二阶段III期研究,受试者应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
4、受试者需满足肿瘤标本中心实验室检测PD-L1表达阳性(CPS≥1)。受试者应提供足够的石蜡包埋(FFPE)标本或切片(建议6片,不能少于3片),并愿意在需要时进行肿瘤组织活检,用于PD-L1检测。存档组织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三年以内的肿瘤标本,或半年内新切的FFPE肿瘤组织的未染色连续切片,还需提供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优先选择新近获得的或既往未经受过放疗的肿瘤组织样本。新鲜组织标本的取材方式可接受手术切除术和活检术;不接受细针穿刺和液基细胞学检测(TCT)样本(即缺乏完整的组织结构,仅提供细胞悬液和/或细胞涂片的样本);不接受脱钙的骨转移肿瘤组织标本。
5、随机前14天内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的受试者。
6、根据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期≥3个月者。
7、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毒性需要恢复至CTCAE v5.0≤1级或既往基线水平(脱发或皮肤色素沉着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8、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a.血常规(随机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以及未使用其他药物纠正血细胞数):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g/dL。b.血生化:肌酐(Cr)≤1.5×ULN;如果>1.5×ULN,肌酐清除率需≥6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得出);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可放宽至3×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SGP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SGOT)≤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c.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3年内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本试验中研究的宫颈癌以及任何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的局部可治愈性的肿瘤(例如已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已治愈的原位癌,如乳腺原位癌等)。
2、患有原发性免疫缺陷病或有病史者。
3、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或有病史者。
4、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随机前2年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且仍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疗。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进一步入组筛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5、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分级为III~IV级的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NYHA 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果能够控制心室率,则允许纳入无症状的房颤受试者);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6、曾患间质性肺病,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7、活动性软脑膜疾病或未能良好控制的脑转移。已知的CNS转移需接受过治疗(除外化疗),且治疗后影像学结果与随机前28天内影像学结果对比显示疾病稳定,随机前28天内神经系统症状稳定或改善,且无需进行皮质类固醇或甘露醇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症状的患者可以入选。可疑的脑转移或无症状的脑转移(单发)患者,如经研究者评估不需要立即进行针对脑转移的局部治疗,且随机前28天内无需药物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的症状,则允许入组。
8、接受过任何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药物(包括PD-1、PD-L1、PD-L2、CTLA-4、OX40、C137抑制剂等)。
9、随机前14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除外针对通过全身治疗或局部止痛不能有效控制疼痛的骨转移病灶。进行姑息性面积放射治疗(放疗区域<5%骨髓区域) 。放射野内复发病灶的再程放疗结束距离随机需满足>3个月。
10、随机前28天内进行全身化疗或随机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进行了免疫治疗(例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激素治疗、靶向治疗或任何试验干预。
1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2、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肾盂积水,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缓解的。
13、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盆腔积液的受试者。
14、随机前14天内有活动性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定义为需要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治疗)。对于首次用药前无活动性感染临床表现,而给予预防感染治疗的个体,可考虑入组。
15、随机前14天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治疗(例如环孢霉素)或每天需要进行系统性类固醇治疗(例如>20mg/天强的松或等效药物),使用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除外。
16、随机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由研究者确定),开放性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择期的重大手术治疗。
17、随机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18、随机前14天内接受过NMPA批准的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相关功能主治的中成药或治疗,或者病历中明确记录以抗肿瘤目的的中草药治疗者。
19、已知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20、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及梅毒活动期感染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检测值>500IU/ml或2500 copies/mL;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注: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者,建议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开始给予抗病毒治疗,建议核苷类似物,如恩替卡韦、替诺福韦酯】。
2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随机前3天血妊娠试验结果阳性。
22、对单克隆抗体制剂所有成分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和无法控制的过敏性哮喘史。
23、对顺铂/卡铂、紫杉醇的任何成分有使用禁忌或有严重过敏反应;如果受试者存在贝伐珠单抗的使用禁忌或对贝伐珠单抗任何成分存在严重过敏反应,则不应在研究中使用贝伐珠单抗。
24、随机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并使用了研究药物者。除非为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期。
2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不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最末次接受任何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
26、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受试者,如受试者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病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目前患有精神障碍类疾病、精神类药物滥用等。
27、存在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研究中心
安徽阜阳
北京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深圳
广西南宁、玉林
贵州贵阳
甘肃兰州
河北石家庄
黑龙江哈尔滨、佳木斯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
海南海口
吉林长春、四平
江苏南京、南通、苏州
江西赣州、南昌
辽宁大连、锦州、沈阳
宁夏银川
山西太原
上海
山东济南、临沂
四川成都
陕西西安
天津
新疆乌鲁木齐
云南昆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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